第四章 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 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 “就高不重复” 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 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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