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增发15%
立三等功----------增发5%
发放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条件:①未满18周岁②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
发放规则:
1)第一顺序优于第二顺序。
2)得到抚恤金额一般均等,也可协商确定。
3)遗嘱优先。
2.定期抚恤金
(1)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2)遗属享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
(3)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前提:享受定期抚恤对象死亡。
处理:增发6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对象:
因战、因公致残---一至十级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一至六级享受抚恤
2、残疾性质的认定:
(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