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1.建设目标
到2021年底,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人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人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2.具体指标
(1)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2)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且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4)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心理门诊。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六)艾滋病治疗与救助的规定
关于医疗机构在艾滋病治疗方面的作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艾滋病救助方面的作
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做出的规定如下:1提供医疗服务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确诊告知事项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对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防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要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阴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4,艾滋病救助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3)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七)艾滋病工作部署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对“十三五”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1.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零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国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2.防治措施
(1)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2)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3)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4)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5)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6)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设
(一)应急指挥与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与预案的规定如下:
1.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组织领导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