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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第4章第2节

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019-11-18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确认程序:行政确认撤销;法院判决确认

3.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三、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一)协议解除

1.条件:

①当事人同意

②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就财产关系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解除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解除的程序:

诉讼程序:调解----判决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一)身份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恢复。

(二)其他效力---财产关系

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对养子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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