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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第5章第2节

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019-11-20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解除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解除的程序:

诉讼程序:调解----判决
此部分社会工作师考试内容需要掌握

四、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一)身份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恢复。

(二)其他效力---财产关系

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对养子女的支出。
此部分社会工作师考试内容作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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